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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結束】平輿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征集開始日期:2022-08-18 08:00:00   征集結束日期:2022-09-18 23:55: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租房分配管理,解決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城鎮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問題。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公租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住房困難家庭及城鎮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家庭租賃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公開公正,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縣住建局主管全縣公租房工作,縣發改、民政、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人社、住房公積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公租房相關工作。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檔案。


第二章 準入與租金


第七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為本縣縣城戶籍和在平輿縣有穩定就業的非縣城戶籍的中等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公租房條件要求:


(一)本縣城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平輿縣城鎮戶籍。


2.在本縣范圍內無自有房產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7平方米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4.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非本縣城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平輿縣縣城工作滿一年。


2.在本縣范圍內無自有房產(在戶籍地有房產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新就業大中專學生及新入職工作人員在本縣城無住房的。


4.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在本縣城無住房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共同條件


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申請人員除應當符合前述規定條件外,申請時應年滿18周歲;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新就業大中專學生及新入職工作人員在縣城無住房的(全日制大中專及以上畢業未滿3年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和人才引進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養老保險繳納時限限制。


第八條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公租房。


(一)在本縣縣城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棚改安置房、經適房等)或在本縣縣城享受拆遷安置補償的以及申請之日前1年內有房產轉移記錄的(因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的重大疾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除外)。


(二)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合計超過10萬元的。


(三)購有10萬元以上(以車輛購置稅發票上計稅金額為準)非營運車輛或2輛(含)以上營運車輛的。


(四)計入征信黑名單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第九條 公租房申請受理采取窗口受理方式,申請人到縣行政服務大廳窗口辦理。


(一)大數據共享信息實時比對審核。對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享進行比對的,通過大數據系統對申請人的信息進行實時網上比對。


(二)人工比對審核。對于不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比對的,由申請人承諾申報并出具查詢授權聲明,拍照上傳或窗口提交相關信息,通過人工方式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比對。


(三)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實時核準,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核準結果有異議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到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縣住房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材料進行復審并答復申請人。


申請家庭人口、收入、戶籍、婚姻狀況、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自當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轄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供應分配


(一)優先實物保障在環衛、公交、教師、醫護一線崗位工作以及其他應優先保障的住房困難對象。


(二)實物配租方案確定后,在規定時間內無故不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等入住手續的,其保障資格作廢,自作廢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提出保障資格申請。


(三)公租房每年年審,對年審不合格的入住家庭進行清退。


第十二條 租金標準


(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標準:1元/月/㎡。


(二)住房困難家庭及外來務工人員等租金標準:1—3層3元/月/㎡;4層2.8元/月/㎡;5層2.5元/月/㎡;6層2元/月/㎡。


對在平輿工作的縣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軍轉困難戶、烈軍屬、二級以上殘疾人、特困戶及有重大疾病等其他特殊原因的減免租金。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房屋維護、設施更新、租賃補貼、物業服務補貼、投資補助及管理部門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等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公租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繳、維護養護、日常巡查、資產管理等運營管理事項由縣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公租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助。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要建立公租房房源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公租房使用情況檢查工作,定期巡查,及時維修養護。


對房屋內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租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不得破壞建筑結構。


第十九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級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縣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第二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六)年審不合格的;


(七)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八)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對應當退回或騰退公租房的承租人,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拒不退回或逾期不退回公租房的,縣級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退回公租房。


對拒不繳納租金的,合同到期收回房屋,縣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租賃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公租房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出售公租房的;


(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房的,縣級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


以欺騙、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租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平輿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平政辦〔2014〕97號)暫停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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